标题: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动港澳居民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印发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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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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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动港澳居民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推动港澳居民便利化措施》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肇庆市推动港澳居民便利化措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立足“中央要求、湾区所向、港澳所需、肇庆所能”,加快实施“湾区通”工程,推动与港澳规则对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便利在肇居住生活
(一)申办居住证。港澳居民在我市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可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回乡证”)在全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就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市公安局、市政数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文广旅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鼓励多种形式购房。支持港澳居民采用全额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多种形式在肇购房。按照有关规定港澳居民在我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贷款和发放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符合我市《个人购房贷款办理须知》相关规定,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及其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前往公积金办事机构递交贷款申请即可办理,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等贷款政策。支持多种购房付款方式,支持港澳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肇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在我市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指定银行;支持港澳居民通过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购买我市房产。(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行肇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
(三)便利获取贷款购房资料。鼓励港澳居民贷款购买我市房产,持回乡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各地房管所查询房产档案情况,人行肇庆市分行以及各县(市、区)查询网点人工柜台办理查询征信报告,各个商业银行网点查询个人资金流水报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行肇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
(四)推动休闲养老同等待遇。全市长者饭堂向年满60周岁的港澳居民开放。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向港澳居民开放,支持港澳居民参与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点建设。60周岁以上港澳居民可办理老年人乘车卡,免费乘坐市交通集团下属所有线路公共汽车。港澳居民在我市办理星湖卡,可享受与当地居民进入星湖风景名胜区的同等待遇。(市民政局、市国资委)
(五)推进公共交通便捷服务。力争加密肇庆往返香港、深圳、珠海高铁班次。协调增加港澳跨境巴士班车密度和上落客站点。进一步优化现有公交站点设置,增加肇庆新区港澳居民较多小区的公交线路或站点。(市交通局、市国资委)
(六)落实“港车北上”“澳车北上”配套政策。落实港澳居民可凭居住证“一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考证)。持有香港、澳门驾驶证的港澳居民首次申领内地驾驶证,凭港澳身份证、回乡证或居住证、港澳驾照、体检报告、照片向市车管所申领。加快实现市政资源公共停车场(位)收费系统识别港、澳汽车牌,推动全市大型商超、物业小区、酒店等重点场所停车系统加快升级改造。(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二、支持在肇就业创业
(七)建立港澳专业人才技术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在肇符合条件的港澳专业技术人员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明确列入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市人社局)
(八)拓宽港澳居民来肇就业空间。支持港澳旅游、卫生、法律服务、会计、评估、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在肇庆工作就业。鼓励我市企业提供面向港澳居民的就业岗位,支持港澳居民在肇就业工作。按省统一部署,稳妥推动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报考我市公务员,支持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肇庆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九)支持港资澳资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基础设施及创新资源向港澳青年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我市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落实省有关规定积极探索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拨付使用。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企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与港澳知识产权援助等相关协作,促进知识产权跨境转让便利化。(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港澳居民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或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符合条件的在肇工作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我市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在肇投资兴业
(十一)便利港澳居民在肇庆开办企业。实行港资澳资企业开办(含企业设立、刻章备案、申请发票、公积金开户)“一网通办”,可使用回乡证进行实名验证,实现全程电子化(手写办理登记模式)办理登记业务;融合线上线下服务,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窗标准化建设,完善港资澳资企业开办帮办、代办服务制度。对在肇投资的港资澳资企业涉及规划、用地、环保、能耗等事项实施个性化精细化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政数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
(十二)优化港澳初创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初创港资澳资企业融资手续和流程,降低创业融资门槛,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在肇初创港资澳资企业提供无抵押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肇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
(十三)便利港资澳资企业快捷通关。落实精简港资澳资企业进出口企业资质备案事项,优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模式,依法规范船务、船代、货代、报关、港口、理货以及港外堆场等企业主体的收费行为,清理精简收费项目。推动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我市全面上线关税数字化、企业数字化服务专窗、“智汇易”(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等地方特色应用,便利在肇港资澳资企业货物通关降费增效。(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肇庆海关)
(十四)推动与港澳“跨境通办”。参与“数字湾区”建设,推动在肇港澳居民出行、就业创业、工作、社保就医以及企业服务等高频事项实现“一网办、一次办”。探索“肇庆—香港”“肇庆—澳门”跨境通办,按照有关规定推进高频服务事项落户港澳地区,便利港澳居民“零出关”即可办理我市政务服务。(市政数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四、推动在肇医疗便利化
(十五)便利来肇就业创业港澳居民参保。在肇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灵活就业且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肇居住且办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地城乡居民同等基本医疗待遇。鼓励港澳居民参加我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险“肇福保”,获得更多本地医疗保障。依托微信“粤省事”肇庆专版平台以及“肇福保”公众号,支持通过回乡证、居住证办理医疗服务等事项,实现相关业务全流程网办、指尖办。(市人社局、市政数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十六)支持港澳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紧密合作。落实港澳资本设立医疗机构的准入政策,鼓励、扶持社会资金举办民营医院,支持港澳资本在肇以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开办医疗机构。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医院与港澳医疗机构跨区域组建城市医疗联合体。积极争取我市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港澳药械通”政策体系,为港澳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在肇开展社会民生交流
(十七)支持与港澳优质基础教育交流合作。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与港澳学校共建姊妹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港澳教师培育、入职和职后培训合作。支持与港澳在基础教育领域开展教师互访、学术交流研讨、学生升学互动合作。(市教育局)
(十八)支持与港澳高校高水平深层次交流合作。支持与港澳高校教育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科研成果分享转化等合作交流。支持与港澳职业教育机构在招生就业、培养培训、师生交流、技能竞赛等开展合作。推动与港澳高校共同开展校企协同育人、专业培训、社会实践等交流项目。(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十九)支持与港澳社团组织、协会机构交流。鼓励港澳社团组织、协会与我市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交流活动。支持港澳商会、社团、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在肇举办文艺演出、文化科技展览等。(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文广旅体局、市工商联、市文联)
(二十)本措施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落实本措施明确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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